《声望管理条例》(意见征询稿) CH内阁令 (总第001号) 《声望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3月22日CH内阁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示期1天后生效。 内阁主席 amt 2006年3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望的管理,保障CH各辖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板区版主负责对辖区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马甲与主ID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声望互换。 第四条 公开要求添加声望者,作声望减半处理。 第五条 每日声望添加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章投诉管理 对版主、管理员处罚有争议者,可直接越级向CH内阁投诉。 此条例由CH内阁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