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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互联涉嫌盗窃客户域名

本帖由 sjn6102007-07-25 发布。版面名称:网站运营

  1. sjn610

    sjn610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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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大家把这个帖子转到各大论坛,让奸商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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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域名时,在本人完全不知道,也没有提示和告之的情况下,被时代互联非法篡改了注册的域名时提交的数据资料。

    在2007年7月1日,时代互联将本人注册的“huike.hk”和“会客.hk”和“會客.HK”这叁个域名的“域名持有人”电邮非法篡改,这叁个域名的“域名持有人”电邮完全应该是注册的域名时本人所提交的电邮,时代互联非法篡改“域名持有人”电邮就是为了盗窃域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有权保持本人填写提交的个人信息不被更改。时代互联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本人填写提交的个人信息不被更改。如果确有需要改动的,也必须事先要征得本人的同意和授权后才能更改。

    成功注册域名并交费后,通过查询当时马上就发现了“域名持有人”电邮被时代互联非法篡改,本人立即打电话到时代互联公司要求时代互联公司停止这种犯罪活动,经过多次反复联系,也通过各渠道要求时代互联及公司法人马颂新停止这种犯罪活动,但是从7月1日至今情况也没有半点改变,时代互联及公司法人马颂新拒不悔改,胆大妄为的继续实施各种犯罪活动。

    在马颂新的组织和指使下,非法篡改了本人注册域名时提交的数据资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马颂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依照《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客户商业欺诈和严重侵权。

    除此以外,时代互联员工还提供证据指出“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马颂新团伙利用非法篡改电邮的手段,秘密窃取“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发给“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授权密码”,达到非法占有域名的目的,马颂新团伙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马颂新团伙涉嫌盗窃罪。

    严正警告“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马颂新,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要妄想长期践踏法律尊严与公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 wanmeilf

    wanmeilf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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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明白:) :) 呵呵,哈哈
     
  3. zwbesh

    zwbesh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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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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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jb1

    hjb1 Activ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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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tarstone

    starstone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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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czz

    eczz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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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现象,国内法律意识薄弱,店大了也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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